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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历史政治
明朝内阁
明朝初期名臣
1380年朱元璋罢中书省,废丞相。朱元璋亲理政务,一度力不从心,故设立四辅官来辅佐政事,但这项制度效能不彰,1382年七月被废。十一月,仿宋制,置华盖殿 、武英殿、文渊阁、东阁诸大学士,又设文华殿大学士,以辅导太子,品秩皆为正五品。明成祖登基后,特派解缙、胡广、杨荣等入午门值文渊阁,参预机务,由此成立内阁。 内阁只为皇帝的顾问,奏章的批答为皇帝的专责。内阁大学士一职多以硕德宿儒或朝中大臣担任,只照皇帝意旨写出,称“传旨当笔”。明仁宗增置谨身殿 大学士。宣宗时期,由于杨溥、杨士奇、杨荣等三杨入阁,宣宗批准内阁在奏章上以条旨陈述己见,称为“票拟”制度。明初,内阁无实权。之后内阁地位逐渐升高,权限逐渐增大,到明世宗时,内阁终跃至六部之上。嘉靖以后,朝位班次,俱列六部之上。自此,内阁成了中央最高的的决策机构。
明朝六部
明朝在中央和南京各设置吏、户、礼、工、刑、兵六部,与前代相比,明朝最初在每部增加尚书侍郎各一。胡惟庸案之后,朱元璋废丞相之职,取消中书省。六部因此地位得到了提高。每部只设一个尚书,两个侍郎,原有的各科尚书降为郎中。各部尚书和侍郎的官阶也上升。其中以吏部 最为重要,户部人员最多。礼部 与工部 地位较低,而在南京六部除兵部 、户部 外,其他四部基本没有没有实权,是被排挤出中央的官员的“养老之地”。
明朝监察机构
朱元璋为吴王时,始置御史台,设左、右御史大夫各一名。1380年,明朝中后期名臣罢御史台。1382年更置都察院,设监察都御史八人。分监察御史为浙江、河南、山东、北平、山西、陕西、湖广、福建、江西、广东、广西、四川十二道,各道置御史三到五名,称为十二道监察御史。监察御史都驻在京师,有事带印出巡,事毕回京缴印。1403年,改北平道为北京道。1420年,罢北京道,增设贵州、云南、交趾三道。1425年,称行在都察院。1435年,罢交趾道,始定为十三道。正统年间去“行在”字。
明朝六科
六科,负责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洪武六年,设给事中十二人,秩正七品,始分为六科,每科二人。洪武二十四年,更定科员,每科都给事中一人,正八品。六科官职品级虽低,然职权很高。他们有“封驳权”,可以不赞成皇帝的意旨。该制度发挥了一定的改善朝政作用。
明朝五寺
五寺包括大理寺、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和鸿胪寺。大理寺与刑部和都察院合为三法司,其职权与今日之最高法院相似。大理寺的首长称为大理寺卿,九卿之一。其余四寺卿职权较低。太常寺负责祭祀礼乐,隶属于礼部;太仆寺管理马匹,隶属于兵部;光禄寺负责寿宴、进贡等,隶属于礼部;鸿胪寺负责朝会、宾客(外吏朝觐,诸蕃入贡)、吉凶仪礼。
明朝厂卫机构
明朝文、武将补服。明朝主要的情报机构包括锦衣卫、东厂和西厂,武宗时期还一度设有内行厂。锦衣卫设立于洪武十五年,负责侦查国内外情报,直接对皇上负责,拥有可以逮捕任何人,并进行秘密审讯的权利。东厂成立于永乐十八年,主要职责就是监视政府官员、社会名流、学者等各种政治力量,并有权将监视结果直接向皇帝汇报。依据监视得到的情报,对于那些地位较低的政治反对派,东厂可以直接逮捕、审讯;而对于担任政府高级官员或者有皇室贵族身份的反对派,东厂在得到皇帝的授权后也能够对其执行逮捕、审讯。 西厂设立于明宪宗时期,首领为汪直。1482年后被废。其后又被武宗短暂恢复。内厂设于明武宗时期,任务是牵制锦衣卫、东厂和西厂的权利,防止它们三个机构相互勾结权利的扩展,是朱厚照为政的另一种手段。首领为宦官刘谨,刘谨伏诛后,内厂与西厂同时被废,仅留东厂。
明朝其它机构
太师、太傅、太保为三公,明仁宗之后,三公皆为虚衔,为勋戚文武大臣加官、赠官。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只有永乐年间明成祖以姚广孝专为太子太师,留辅太子,自是以后,终明一代皆为虚衔。 他们名为辅导太子,但实际上辅导太子的机构是詹事府。詹事府下设两坊、一局、一厅。此外还有太医院,太医院附属有生药库和惠民药局。二十四衙门(十二监、四司、八局,由宦官所担任)。亲军上直二十六卫,除锦衣卫设有南北两个镇抚司,其他二十五卫各设有一个镇抚司,已上俱不属五军都督府管辖。女官,洪武五年,定为六局一司。永乐后,职尽移于宦官,只保留少数女官。
明朝法律
《大明律》第一次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明孝宗的修律,更将“不因言杀人”写入律法。大明律是西方启蒙运动时期备受推崇的法律奠基,近代的欧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都从《大明律》中受益颇多。朱元璋很重视立法工作,早在政权初建的吴元年(1367年),就命令李善长等人修订法律,当年修成,又派大理寺卿周桢等人训释含义,定名《律令直解》,颁行吴国控制的长江中游下地区,这是明代立法的开始,以后又经过洪武六年、九年、十六年、二十二年历次修律,到洪武三十年(1397年)朱元璋亲自撰写的《律诰》三十条附在律后,历经三十余年修订的《大明律》终告完成。律定之后,朱元璋亲自下诏,“有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因此《大明律》是有明一代奉行不辍的根本大法,还直接影响到后代的《大清律》。
《大明律》的立法技术十分严谨,完全可以与《唐律》比肩。从体例上讲,明律沿袭晚唐两宋将律文分“门”的做法,全律共三十卷(门),其中《名例律》一卷四十七条列于篇首,又按照行政机关六部的设置,将其余二十九卷分别归入六部名下,分为《吏律》的职制、公式二卷三十三条,《户律》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廛七卷九十五条,《礼律》祭祀、仪制两卷二十六条,《兵律》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五卷七十五条,《刑律》盗贼、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十一卷一百七十一条,《工律》营造、河防二卷十三条。整部法典一共四百六十条,大体与唐律持平,而按照行政机构排列的方法,比唐律十二篇更加方便查找,这是中华法系法典建设方面的一大发展。
《大明律》的立法思想仍然本着“明礼导民”、“崇尚简易”等儒家传统精神,字面上看不出什么变化,其特点只有在和唐律的比较中才能表现出来。清代人薛允升在《明唐律合编》中提出,明律较之唐律,“轻其轻罪,重其重罪。”也就是对伦理罪处刑比唐律轻,比如隐匿丧事,唐律流二千里,明律仗六十;而对反逆、强盗等罪则处刑明显比唐律重,比如三谋(反、大逆、叛)罪,唐律首斩从绞,株连家属不处死刑,明律则本人凌迟、三族内成年男子一律处斩,强盗罪,唐律不得财徒刑二年,得财者还要分等处刑,明律不得财仗一百流三千里,得财者首从皆斩。类似得例子还有很多。
伦常犯罪侵犯的大都是家族的内部秩序,唐初胡风犹盛,不得已在法律方面严防死守,几百年之后汉人民间已经彻底皈依了儒家秩序,加上宋明理学虽然没有解决什么大问题,对个人私生活却影响不小,违反伦常行为的压力大部分被道德承受了去,因此法律无需过分严厉。如果看到朱元璋在基层的作为(下祥),就更能明确这一点。另外元代不屑于汉人伦常,元代法律对风俗犯罪惩罚偏轻,明代也延续了这个传统。
“重重”的现象也是几百年发展的结果,晚唐刑罚就已经偏重,五代酷法、宋代“严惩盗贼”,均比唐律偏重。原因仍然如前面分析宋代法律时所说的,皇权控制社会的广度不够,只能加重控制力度,才能保证金字塔结构的高度。这个分析对《大明律》也适用。实际上《大明律》律文反映出来的仅仅是一种倾向,看完下面对《大诰》的分析,这一点将更加明确。(说句题外话,研究法律固然要看律文,但仅仅看律文是不够的,君主为了装点门面,标榜“用刑宽恕”,正律往往偏轻,造成律文和实际脱节是正常现象。比如《大明律》中其实没有凌迟一刑,但凌迟却显然没有从明代司法实践中消失。)
明初,朱元璋还颁布了《大明令》一百四十五条,也分吏户礼兵刑工六令。后来大半为《大明律》吸收,也有少数沿袭到明代中后期。但是除此以外,唐宋时期的令、格、式、敕等单行法形式在明代都消失了!朱明王朝的后代皇帝都谨守祖制,决不敢越雷池一步,这和宋代不断发令编敕、调整上层建筑以适应商品经济变化形成鲜明的对照。从这些消失的法律形式中,明律的保守性质体现的十分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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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历史专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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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历史专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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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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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历史人物
- 李天经(明代历法家)
- 徐霞客(明地理学家、旅行家和文学家)
- 唐伯虎(江南四大才子之首)
- 李自成(明末农民起义领袖)
- 郑成功(明末抗清名将)
- 袁崇焕(明末著名名族英雄)
- 阿鲁台(鞑靼领导人,北元太师)
- 严嵩(明朝重要权臣)
- 宋克
- 刘伯温(神机妙算大明第一谋臣)
- 瞿能(明朝将领)
- 沈万三(拥有聚宝盆的江南第一豪富)
- 绰罗斯·马哈木
- 徐祯卿(吴中诗冠)
- 唐肃
- 寇白门(秦淮八艳之一)
- 盛庸(靖难之役的中央军主要将领)
- 祝枝山(吴中四才子之一)
- 孛儿只斤·答里巴(第23代蒙古大汗)
- 柳自华(明朝杭州名妓)
- 高逊志
- 冒辟疆(明末四公子之一)
- 齐泰(明初著名官员)
- 文征明(吴门四家之一)
- 张辅(明代重臣)
- 王翠翘(明朝江南地区的著名传奇女子)
- 余尧臣
- 钱谦益(明末清初散文家、诗人)
- 黄子澄
- 戚继光(明朝抗倭名将)
- 沐晟(明初著名将领)
- 杜十娘(轻财好义的古代美女)
- 王行
- 马皇后(明太祖朱元璋的原配妻子)
- 刘三吾
- 郑和(七下西洋的航海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