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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历史政治
明朝内阁
明朝初期名臣
1380年朱元璋罢中书省,废丞相。朱元璋亲理政务,一度力不从心,故设立四辅官来辅佐政事,但这项制度效能不彰,1382年七月被废。十一月,仿宋制,置华盖殿 、武英殿、文渊阁、东阁诸大学士,又设文华殿大学士,以辅导太子,品秩皆为正五品。明成祖登基后,特派解缙、胡广、杨荣等入午门值文渊阁,参预机务,由此成立内阁。 内阁只为皇帝的顾问,奏章的批答为皇帝的专责。内阁大学士一职多以硕德宿儒或朝中大臣担任,只照皇帝意旨写出,称“传旨当笔”。明仁宗增置谨身殿 大学士。宣宗时期,由于杨溥、杨士奇、杨荣等三杨入阁,宣宗批准内阁在奏章上以条旨陈述己见,称为“票拟”制度。明初,内阁无实权。之后内阁地位逐渐升高,权限逐渐增大,到明世宗时,内阁终跃至六部之上。嘉靖以后,朝位班次,俱列六部之上。自此,内阁成了中央最高的的决策机构。
明朝六部
明朝在中央和南京各设置吏、户、礼、工、刑、兵六部,与前代相比,明朝最初在每部增加尚书侍郎各一。胡惟庸案之后,朱元璋废丞相之职,取消中书省。六部因此地位得到了提高。每部只设一个尚书,两个侍郎,原有的各科尚书降为郎中。各部尚书和侍郎的官阶也上升。其中以吏部 最为重要,户部人员最多。礼部 与工部 地位较低,而在南京六部除兵部 、户部 外,其他四部基本没有没有实权,是被排挤出中央的官员的“养老之地”。
明朝监察机构
朱元璋为吴王时,始置御史台,设左、右御史大夫各一名。1380年,明朝中后期名臣罢御史台。1382年更置都察院,设监察都御史八人。分监察御史为浙江、河南、山东、北平、山西、陕西、湖广、福建、江西、广东、广西、四川十二道,各道置御史三到五名,称为十二道监察御史。监察御史都驻在京师,有事带印出巡,事毕回京缴印。1403年,改北平道为北京道。1420年,罢北京道,增设贵州、云南、交趾三道。1425年,称行在都察院。1435年,罢交趾道,始定为十三道。正统年间去“行在”字。
明朝六科
六科,负责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洪武六年,设给事中十二人,秩正七品,始分为六科,每科二人。洪武二十四年,更定科员,每科都给事中一人,正八品。六科官职品级虽低,然职权很高。他们有“封驳权”,可以不赞成皇帝的意旨。该制度发挥了一定的改善朝政作用。
明朝五寺
五寺包括大理寺、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和鸿胪寺。大理寺与刑部和都察院合为三法司,其职权与今日之最高法院相似。大理寺的首长称为大理寺卿,九卿之一。其余四寺卿职权较低。太常寺负责祭祀礼乐,隶属于礼部;太仆寺管理马匹,隶属于兵部;光禄寺负责寿宴、进贡等,隶属于礼部;鸿胪寺负责朝会、宾客(外吏朝觐,诸蕃入贡)、吉凶仪礼。
明朝厂卫机构
明朝文、武将补服。明朝主要的情报机构包括锦衣卫、东厂和西厂,武宗时期还一度设有内行厂。锦衣卫设立于洪武十五年,负责侦查国内外情报,直接对皇上负责,拥有可以逮捕任何人,并进行秘密审讯的权利。东厂成立于永乐十八年,主要职责就是监视政府官员、社会名流、学者等各种政治力量,并有权将监视结果直接向皇帝汇报。依据监视得到的情报,对于那些地位较低的政治反对派,东厂可以直接逮捕、审讯;而对于担任政府高级官员或者有皇室贵族身份的反对派,东厂在得到皇帝的授权后也能够对其执行逮捕、审讯。 西厂设立于明宪宗时期,首领为汪直。1482年后被废。其后又被武宗短暂恢复。内厂设于明武宗时期,任务是牵制锦衣卫、东厂和西厂的权利,防止它们三个机构相互勾结权利的扩展,是朱厚照为政的另一种手段。首领为宦官刘谨,刘谨伏诛后,内厂与西厂同时被废,仅留东厂。
明朝其它机构
太师、太傅、太保为三公,明仁宗之后,三公皆为虚衔,为勋戚文武大臣加官、赠官。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只有永乐年间明成祖以姚广孝专为太子太师,留辅太子,自是以后,终明一代皆为虚衔。 他们名为辅导太子,但实际上辅导太子的机构是詹事府。詹事府下设两坊、一局、一厅。此外还有太医院,太医院附属有生药库和惠民药局。二十四衙门(十二监、四司、八局,由宦官所担任)。亲军上直二十六卫,除锦衣卫设有南北两个镇抚司,其他二十五卫各设有一个镇抚司,已上俱不属五军都督府管辖。女官,洪武五年,定为六局一司。永乐后,职尽移于宦官,只保留少数女官。
明朝法律
《大明律》第一次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明孝宗的修律,更将“不因言杀人”写入律法。大明律是西方启蒙运动时期备受推崇的法律奠基,近代的欧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都从《大明律》中受益颇多。朱元璋很重视立法工作,早在政权初建的吴元年(1367年),就命令李善长等人修订法律,当年修成,又派大理寺卿周桢等人训释含义,定名《律令直解》,颁行吴国控制的长江中游下地区,这是明代立法的开始,以后又经过洪武六年、九年、十六年、二十二年历次修律,到洪武三十年(1397年)朱元璋亲自撰写的《律诰》三十条附在律后,历经三十余年修订的《大明律》终告完成。律定之后,朱元璋亲自下诏,“有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因此《大明律》是有明一代奉行不辍的根本大法,还直接影响到后代的《大清律》。
《大明律》的立法技术十分严谨,完全可以与《唐律》比肩。从体例上讲,明律沿袭晚唐两宋将律文分“门”的做法,全律共三十卷(门),其中《名例律》一卷四十七条列于篇首,又按照行政机关六部的设置,将其余二十九卷分别归入六部名下,分为《吏律》的职制、公式二卷三十三条,《户律》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廛七卷九十五条,《礼律》祭祀、仪制两卷二十六条,《兵律》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五卷七十五条,《刑律》盗贼、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十一卷一百七十一条,《工律》营造、河防二卷十三条。整部法典一共四百六十条,大体与唐律持平,而按照行政机构排列的方法,比唐律十二篇更加方便查找,这是中华法系法典建设方面的一大发展。
《大明律》的立法思想仍然本着“明礼导民”、“崇尚简易”等儒家传统精神,字面上看不出什么变化,其特点只有在和唐律的比较中才能表现出来。清代人薛允升在《明唐律合编》中提出,明律较之唐律,“轻其轻罪,重其重罪。”也就是对伦理罪处刑比唐律轻,比如隐匿丧事,唐律流二千里,明律仗六十;而对反逆、强盗等罪则处刑明显比唐律重,比如三谋(反、大逆、叛)罪,唐律首斩从绞,株连家属不处死刑,明律则本人凌迟、三族内成年男子一律处斩,强盗罪,唐律不得财徒刑二年,得财者还要分等处刑,明律不得财仗一百流三千里,得财者首从皆斩。类似得例子还有很多。
伦常犯罪侵犯的大都是家族的内部秩序,唐初胡风犹盛,不得已在法律方面严防死守,几百年之后汉人民间已经彻底皈依了儒家秩序,加上宋明理学虽然没有解决什么大问题,对个人私生活却影响不小,违反伦常行为的压力大部分被道德承受了去,因此法律无需过分严厉。如果看到朱元璋在基层的作为(下祥),就更能明确这一点。另外元代不屑于汉人伦常,元代法律对风俗犯罪惩罚偏轻,明代也延续了这个传统。
“重重”的现象也是几百年发展的结果,晚唐刑罚就已经偏重,五代酷法、宋代“严惩盗贼”,均比唐律偏重。原因仍然如前面分析宋代法律时所说的,皇权控制社会的广度不够,只能加重控制力度,才能保证金字塔结构的高度。这个分析对《大明律》也适用。实际上《大明律》律文反映出来的仅仅是一种倾向,看完下面对《大诰》的分析,这一点将更加明确。(说句题外话,研究法律固然要看律文,但仅仅看律文是不够的,君主为了装点门面,标榜“用刑宽恕”,正律往往偏轻,造成律文和实际脱节是正常现象。比如《大明律》中其实没有凌迟一刑,但凌迟却显然没有从明代司法实践中消失。)
明初,朱元璋还颁布了《大明令》一百四十五条,也分吏户礼兵刑工六令。后来大半为《大明律》吸收,也有少数沿袭到明代中后期。但是除此以外,唐宋时期的令、格、式、敕等单行法形式在明代都消失了!朱明王朝的后代皇帝都谨守祖制,决不敢越雷池一步,这和宋代不断发令编敕、调整上层建筑以适应商品经济变化形成鲜明的对照。从这些消失的法律形式中,明律的保守性质体现的十分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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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历史专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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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历史专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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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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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历史人物
李天经(明代历法家)
徐霞客(明地理学家、旅行家和文学家)
唐伯虎(江南四大才子之首)
李自成(明末农民起义领袖)
郑成功(明末抗清名将)
袁崇焕(明末著名名族英雄)
阿鲁台(鞑靼领导人,北元太师)
严嵩(明朝重要权臣)
宋克
刘伯温(神机妙算大明第一谋臣)
瞿能(明朝将领)
沈万三(拥有聚宝盆的江南第一豪富)
绰罗斯·马哈木
徐祯卿(吴中诗冠)
唐肃
寇白门(秦淮八艳之一)
盛庸(靖难之役的中央军主要将领)
祝枝山(吴中四才子之一)
孛儿只斤·答里巴(第23代蒙古大汗)
柳自华(明朝杭州名妓)
高逊志
冒辟疆(明末四公子之一)
齐泰(明初著名官员)
文征明(吴门四家之一)
张辅(明代重臣)
王翠翘(明朝江南地区的著名传奇女子)
余尧臣
钱谦益(明末清初散文家、诗人)
黄子澄
戚继光(明朝抗倭名将)
沐晟(明初著名将领)
杜十娘(轻财好义的古代美女)
王行
马皇后(明太祖朱元璋的原配妻子)
刘三吾
郑和(七下西洋的航海家)